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本會訂名為台灣癌症研究學會英文譯名(Taiwan Association of Cancer Research)英文簡稱( TACR )。 | |
第二條 | 本會以聯繫國內外研究癌症有關之人士,共同促進癌症之學術研究與發展,以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
第四條 | 本會得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 | |
第二章 任務 |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癌症之研究。 (二)舉辦有關癌症之學術演講與專題討論。 (三)發行有關癌症研究之雜誌與刊物。 (四)聯繫國內外研究癌症有關之學術團體。 (五)參加國際癌症學術活動。 (六)處理其他癌症有關之學術研究事項。 (七)辦理有關腫瘤次專科醫師教育訓練及甄審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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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 醫師會員:凡國內外醫學院教師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修完西醫學分之中醫學系畢業者,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非醫師會員:凡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從事癌症有關之研究二年以上,且曾發表癌症有關之論文,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 團體會員: 凡對癌症之研究、防治有興趣之學術、醫療或教育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三) 贊助會員: 凡對癌症有關之研究有興趣且願意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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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個人會員: 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 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具有連續二十年以上之本會會員資格,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可成為本會資深會員,可免繳納常年會費,但享受同樣之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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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與職稱 | ||
第八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會章。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討論會務及通過決算、預算、工作計劃。 (四)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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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如下: (一) 理、監事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二) 設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一人, 均由個人會員選出,分別組 織理事會、監事會,綜理及監察一切會務,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三) 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任期兩年,改選時其中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 監事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 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票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 分別依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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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
第十一條 | 理事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自會員中提名,由理事會同意後任命。各委員之聘請,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決定後敦聘之。 | |
第十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並計劃及處理會務。 (二) 召開會員大會。 (三) 聘請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四) 編造預算及決算。 (五) 審核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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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務之推行。 (二) 審核預算及決算。 (三) 調查並處理有關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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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
第十五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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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常務理事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 理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 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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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六章 經費 | ||
第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 1.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2.非醫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三) 贊助會員個人參萬元以上,團體會員入會費伍萬元以上,常年會費伍萬元以上。 (四) 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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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會經費之存支,經由秘書長及理事長會同辦理。 | |
第二十一條 | 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
第二十二條 | 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提報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經費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二個月,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繳交國庫。 | |
第七章 附則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